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應於登記簿加註「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一三八二八號函
【要旨】
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應於登記簿加註「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
【內容】
關於國有財產局囑辦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時,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限制事項乙案,與行政院六一年十月十三日台(六一)財字第九九一六號令頒「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尚無不符,核屬可行。其加註文字為:「本物權受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規定限制」。
(按:原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修正為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加註文字修正為「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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