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七五)內民字第三八三八一號函 
【要旨】
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七五)秘台廳(一)字第ΟΟ五二號函略以:「按祭祀公業之財產,屬其派下所公同共有(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四九號,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四號、四十年台上字第九九八號判例),所謂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故公同共有即無應有部分可言。本件祭祀公業蕭○○管理暨組織規約第七條訂定祭產為派下各房個別所有及其持分比率,即與祭祀公業為公同共有之性質有違。又其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業解散後各派下員對祭產土地之應有持分權依照第七條規定辦理之。似亦與祭祀公業之性質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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