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七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四三四號函 
【要旨】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查本案依來函所敘,該不動產既係由登記名義人林○○君檢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登記,本部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尚無從以主旨所敘「信託返還」或「塗銷信託登記」為原因移轉予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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