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以受贈方式取得臺灣地區土地及建物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以受贈方式取得臺灣地區土地及建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71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567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以受贈方式取得臺灣地區土地及建物
【內容】
案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2711日陸經字第0920007589號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係為落實經發會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共識,爰據以授權 貴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本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以贈與方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與該辦法立法意旨不符,本即無適用該辦法之問題。」本案請依該會函釋辦理。
(附記: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99日陸經字第0980014687號函略以:「二、過去大陸地區人民無法申請以贈與方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與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需說明資金來源之規定並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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