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不得依據刑事判決逕辦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秘書處四十六年六月五日台四十六內字第三○三八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不得依據刑事判決逕辦塗銷登記
【內容】
一、奉交內政部議復略稱:「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台(四六)函民一七四五號函『查座落雲林縣水林鄉後寮○○號四六分五釐七毛一糸由地主於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移轉登記為承租人所有刑事部分,雖經台灣省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該地主、承租人共同以詐欺方法妨害關於耕地之徵收放領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在案,但地政機關尚難依據該項有罪判決逕予辦理塗銷登記。惟該地主與承租人間就上開耕地所為買賣,如確屬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歸無效,該管機關即得以該地主、承租人為共同被告訴求塗銷登記,俟取得執行名義後,予以塗銷登記并再依法辦理徵收放領。』核釋到部,復請查照轉陳。」
二、經陳奉示:「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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