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拋棄法定空地依法登記完畢,該管登記機關得逕辦塗銷登記,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一六七八○號函
【要旨】
人民拋棄法定空地依法登記完畢,該管登記機關得逕辦塗銷登記,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
【內容】
關於人民拋棄法定空地,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可否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更正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乙案,請依行政院七十三年三月五日台七十三財字第三一四一號函釋示由其上級機關函知該管縣市土地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塗銷。
附:行政院七十三年三月五日台七十三財字第三一四一號函
主旨:所報關於人民拋棄法定空地,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可否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更正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請照釋示辦理。
釋示:按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為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五條並有興建建築物應遵守基地建蔽率之規定。是建築物依法所應保留之空地,係與基地同為建築物所必需使用之一宗土地,所有人將其單獨予以拋棄,乃屬違反建築法應保留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亦即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禁止之行為,其拋棄依法自屬無效。地政機關本於無效之拋棄而將建築物依法應保留之空地登記為國有,當可援本院台六十二內字第六七九五號函之例,由其上級機關函知逕行辦理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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