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4612日台(54)內字第4099號令 
【要旨】
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稅捐稽徵機關因欠稅案件訴經法院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其目的在以不動產拍賣所得價款抵繳欠稅,其經法院拍賣2次未經拍定者,尚可交稅捐稽徵機關強制管理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5條之規定繼續拍賣無須承受其產權,如終因無人承買而必需由稅捐稽徵機關承受其產權,則該項不動產已因承受產權歸為公有,其後再予處分時自應依照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二、應依議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