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4年6月12日台(54)內字第4099號令
【要旨】
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稅捐稽徵機關因欠稅案件訴經法院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其目的在以不動產拍賣所得價款抵繳欠稅,其經法院拍賣2次未經拍定者,尚可交稅捐稽徵機關強制管理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5條之規定繼續拍賣無須承受其產權,如終因無人承買而必需由稅捐稽徵機關承受其產權,則該項不動產已因承受產權歸為公有,其後再予處分時自應依照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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