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意機關同意」,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1年3月11日台(51)內字第7896號令
【要旨】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意機關同意」,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
【內容】
一、該省政府51年3月13日府民地丁第5820號呈略以土地法第25條所謂「民意機關同意」之規定如係僅指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而言,並不包括其地價高低,則省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因民意機關對政府出售土地地價因有高低問題不表同意,而提出異議,致未獲民意機關同意處分時究應如何處理請核示一案已悉。
二、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茲核示如下:(一)查土地法第25條所稱「民意機關同意」一語係指民意機關對於省縣市政府所為省縣市有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同意權而言,並不包括其地價在內,是變賣公地之預估底價應依本院台50內字第1944號令釋毋須送經民意機關同意。(二)關於民意機關同意變賣公地時而附帶地價條件,或於變賣公地時而對其地價提出意見者,均屬變賣時之技術與細節,應由執行機關依有關規定自行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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