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非公用土地,依停車場法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規定,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興辦人因管理設施需要,請領雜項執照時,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3年7月5日台(83)內地字第8308093號函
【要旨】
公有非公用土地,依停車場法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規定,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興辦人因管理設施需要,請領雜項執照時,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者,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法辦理出租。」前經本部80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8076758號函釋在案。又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投資興建之停車場,依停車場法之規定,除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投資人得使用之年限,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外,其他種類之停車場該法並無排除土地法第25條適用之規定,故本案省有土地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及管理設施,申請核發省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於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