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公有非公用土地,依停車場法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規定,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興辦人因管理設施需要,請領雜項執照時,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有非公用土地,依停車場法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規定,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興辦人因管理設施需要,請領雜項執照時,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375日台(83)內地字第8308093號函 
【要旨】
公有非公用土地,依停車場法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規定,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興辦人因管理設施需要,請領雜項執照時,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者,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法辦理出租。」前經本部801220日台內地字第8076758號函釋在案。又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投資興建之停車場,依停車場法之規定,除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投資人得使用之年限,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外,其他種類之停車場該法並無排除土地法第25條適用之規定,故本案省有土地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及管理設施,申請核發省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於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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