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參加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之公有土地,如已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者,嗣後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協議書時,毋庸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參加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之公有土地,如已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者,嗣後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協議書時,毋庸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31029日台(83)內地字第8313151號函 
【要旨】
參加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之公有土地,如已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者,嗣後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協議書時,毋庸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案准財政部83107日台財庫第830512446號函略以:「查參加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之台灣省有土地,如已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以其土地之處分業經民意機關之同意及行政院核准,嗣後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協議書時,似毋庸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又台灣省政府如基於使民意機關對於土地聯合開發之處分案件能有充分瞭解之考量,似可於提報土地處分案件時,將『台灣省省有土地參加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協議書』併同送請審議。」本部同意財政部上開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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