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國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如需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國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如需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721日台(77)內營字第559061號函 
【要旨】
國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如需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擬價購高雄縣○○國民住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請先行評估目前是否有作價讓售之實際需要,又本案土地如需處分,非屬政府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40條規定就土地所為之處分,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