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如需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7年2月1日台(77)內營字第559061號函
【要旨】
國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如需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為○○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擬價購高雄縣○○國民住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請先行評估目前是否有作價讓售之實際需要,又本案土地如需處分,非屬政府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40條規定就土地所為之處分,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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