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受贈人未履行允受贈與時所承受之負擔,贈與人自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受贈人未履行允受贈與時所承受之負擔,贈與人自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716日台(77)內字第217號函 
【要旨】
受贈人未履行允受贈與時所承受之負擔,贈與人自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內容】
所擬無償發還金門縣民陳○○所捐贈欲建綜合醫院用地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附:內政部761219日台第557293號函會商結論
案經本案邀集法務部、財政部、國防部、金門政委會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又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分為民法第99條第2項及第412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據金門政委會出席代表稱:「金門縣政府於籌建綜合醫院期間,金城鎮陳○○君捐贈金門縣金城鎮北門里北一劃字○○地號共有土地持分2分之1與金門縣政府,並訂立贈與契約,提供興建醫院使用,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金門縣』,惟建院計畫因故中止,陳君捐贈之原因消滅,陳君並要返還其所捐贈之土地。依照首揭說,金門縣政府並未履行允受贈與時所承諾之負擔,即未興建醫院,贈與人自得依上開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