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公產管理機關同意臺灣電力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設立電線桿、地下管線或其他地下井等,如非屬建築法所指之雜項工作物,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公產管理機關同意臺灣電力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設立電線桿、地下管線或其他地下井等,如非屬建築法所指之雜項工作物,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426日台(84)內地字第8475787號函 
【要旨】
公產管理機關同意臺灣電力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設立電線桿、地下管線或其他地下井等,如非屬建築法所指之雜項工作物,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30條定有明文,次查電力公司之輸配電塔不視為雜項工作物,前經本部698769台內營字第041123號函示在案。至本案電力公司、電信局設立之電線桿、地下管線或其他地下井等,如非屬建築物之附屬工作物,應非建築法所指之雜項工作物,自無需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此,公有土地供上開情形之使用時,可不受本部801220日台(80)內地字第076758號函之限制。但其土地使用關係如為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者,自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