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地方政府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處分所管公有土地,於土地清冊中應載明之出售方式及時限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11月21日台(72)內地字第196196號函
【要旨】
各級地方政府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處分所管公有土地,於土地清冊中應載明之出售方式及時限
【內容】
地方政府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處分公有土地,其出售清冊應載明之出售方式及時限,應依左列規定:
一、比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規定處理之眷舍房地,應載明就地改建,已建讓售,騰空標售及現狀標售。
二、一般土地須載明依「省(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三、畸零空地,須載明依「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及「省(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四、出售時限仍應依行政院66年8月23日台66內字第7110號函核示事項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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