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水權登記引水地點使用公地,有無適用土地法第25條之情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3年4月27日台(73)內地字第224923號函
【要旨】
申請水權登記引水地點使用公地,有無適用土地法第25條之情形
【內容】
本案使用公有土地建造引水構造物,其使用關係如為超過10年之租賃或設定他項權利,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至未超過10年之租賃或未設定他項權利者,依一般財產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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