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且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學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年8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049528號函
【要旨】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且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學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內容】
一、查行政院92年7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20040706A號函示,為利地方政府興辦教育事業,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如該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地方政府名義依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在案。茲准財政部上開號函略以,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為符管用合一原則,得以學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二、貴市(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地,業依上開行政院函示以貴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案件,如該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者,請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實際使用之國民中小學,以符實際。
三、貴市(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地,業依上開行政院函示以貴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案件,如該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者,請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變更登記為實際使用之國民小學,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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