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准有償撥用後,如有符合撤銷撥用情事者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2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2673號函
【要旨】
奉准有償撥用後,如有符合撤銷撥用情事者之處理
【內容】
按非公用土地,經依法撥用為公用後,參照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撥用機關或原管理機關函請核定撥用機關撤銷撥用。(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1年,尚未開始建築時。準此,本案土地,貴院於83年間為興建新店簡易庭等辦公廳舍用地需要,奉准有償撥用,並辦竣產權移轉登記為「中華民國」,卻因故停止開發規劃程序,迄今仍未開始建築使用,經核合於上開撤銷撥用之情事,基於公地管理及土地有效利用,貴院或新店市公所均得函請核定撥用機關撤銷撥用,其辦理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請參閱本部91年6月編印「公地撥用工作手冊」第26頁至第28頁。至本案土地 貴院是否全數撤銷撥用或部分撤銷撥用,因涉及本案土地撤銷有償撥用後,產權將移轉登記為「新店市有」,請與新店市公所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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