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買賣專業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辦理有償或無償撥用之處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辦理有償或無償撥用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311日內授中辦字第0920002510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辦理有償或無償撥用之處理
【內容】
89126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1項第3款及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及本部9182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445號函說明二之()「道路、溝渠……等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讓售或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為原則。惟如經主管機關重新評估後,認為以無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不影響財務計畫者,得敘明財務評估情形及具體事由,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本案土地既係貴縣縣治遷建第2期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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