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41年11月13日台(41)內字第6334號令
【要旨】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內容】
查縣市政府處分縣市有財產如為土地時應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本院核准,土地法第25條已有明文規定。至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6款規定縣市議會有「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之權係指對於行政機關行使土地處分權之同意權而言,非謂議會即可自動決議交由行政機關執行至為明顯,本案仍應依照土地法之規定辦理。仰即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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