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區內農、水路用地之撥用,仍應以無償方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台(八六)財三三七九三號函
【要旨】
農地重劃區內農、水路用地之撥用,仍應以無償方式辦理
【內容】
貴部建議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規定,增訂「十、農地重劃區內農、水路用地者」,原第十點規定,依序改列為第十一點一案,應予緩議。至有關農地重劃區內農水路用地之撥用,請依現行該原則規定辦理。
【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二二九五號函
【要旨】:
原住民保留地尚未為原住民取得所有權前,政府機關如因興辦公共事業需要,可申辦撥用
【內容】:
按原住民保留地係以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為目的,省(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自應輔導其設定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繼而取得所有權。唯本案前揭該保留地尚未為原住民取得所有權前,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屬公有土地,是政府機關如因興辦公共事業需要,自得依同辦法第二十二條擬訂用地計畫依規定辦理撥用。(按原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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