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用公地其地上之公有土地改良物,如所有權人仍有需用者,其遷移費用由需地機關與改良物所有權人雙方協議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4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994號函
【要旨】
撥用公地其地上之公有土地改良物,如所有權人仍有需用者,其遷移費用由需地機關與改良物所有權人雙方協議辦理
【內容】
案經本部於97年4月1日邀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申請撥用公有土地時,倘其地上有土地改良物者,實務上,需地機關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第10項「撥用之土地上改良物必須拆遷補償方式」內敘明「土地改良物由需地機關負責協議依法處理,撥用後如有糾紛自行依法解決」等文字。於核准撥用後,其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辦理徵收。基於公有土地改良物亦屬公產,如該改良物所有權人仍有需用且自行遷移至他處者,其遷移費用及負擔宜由需地機關與改良物所有權人雙方協議,並得參依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