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院校,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敘明理由,辦理無償撥用

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院校,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敘明理由,辦理無償撥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秘書長891110日台89財字第32269號函 
【要旨】
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院校,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敘明理由,辦理無償撥用
【內容】
為因應國立校務基金學校校務發展需要,建議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6款「特種基金與其他機關間互相撥用之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之規定,不包括國立校務基金學校申辦撥用者一案,奉示:請依本院891021日之會議結論辦理。
附:本院891021日之會議結論
一、「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6款,仍維持原規定,不予修正。
二、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院校,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為學校發展需用公有土地時,得以學校名義,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公產管理法規等規定管理使用。如有收益,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惟其處分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土地法第25條及相關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屬國有者,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處分收入解繳國庫,不得撥入各校務基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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