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及重劃會申請重劃區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事宜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及重劃會申請重劃區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 9 29 日台內地字第0940070608 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及重劃會申請重劃區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事宜
【內容】
本案經本部於94 9 22 日邀集法務部(請假)、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請假)及部分縣(市)政府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搜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又同法第8 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按為保護個人資料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為本部93 1118 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840 號函所明釋。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申請提供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是否准予提供乙節,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7 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 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又依同法第8 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任務為:「一、調查重劃區現況。二、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三、向有關機關申請提供都市計畫及地籍資料與技術指導。四、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五、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六、重劃計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
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七、擬定重劃會章程草案。八、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依上開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為達成上開辦法第8 條之任務所需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得依現行規定申請提供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已足,尚無提供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必要。
()至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擬具重劃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並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2 個月內成立重劃會,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如申請提供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是否准予提供乙節,查目前尚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因無法取得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反映致執行重劃業務遭遇困難之情形,仍請依本部上開93 11 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840 號函辦理,俟爾後遇具體個案,如確有提供自辦市地重劃區會重劃會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必要者,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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