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應如何取得管理權及如何辦理登記問題,以及各級政府為興辦鐵、公路工程,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准於辦理國有登記時,將土地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該鐵、公路主管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4年10月30日台(74)財字第20005號函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應如何取得管理權及如何辦理登記問題,以及各級政府為興辦鐵、公路工程,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准於辦理國有登記時,將土地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該鐵、公路主管機關
【內容】
核復事項:
一、各級政府機關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應先由國有財產局辦妥國有登記後,再依法辦理撥用;倘為因應需地機關實際需要,可由需地機關自行測定使用範圍,檢附圖說及計畫書,洽國有財產局核發先行使用證明書後使用。至於以往業經本院專案核准供各級政府機關直接管理使用之國有公用土地,尚未辦理登記者,得由該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地政機關辦理該土地總登記時,應在土地總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奉准撥用或核准使用文號,管理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函知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關。
二、各級政府為興辦鐵、公路工程使用未登記國有土地,為顧及工程進度,簡化用地取得程序,加速建設工程進行,准予辦理該土地之國有登記時,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該鐵、公路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該土地管理機關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函知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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