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撥用非國有土地,登記國有後,原定用途廢止,應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三七六五號函
【要旨】
有償撥用非國有土地,登記國有後,原定用途廢止,應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不派員)、教育部、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不派員)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本案土地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五十八年間為教學用地需要,奉准有償撥用,並辦竣產權移轉登記為『中華民國』,因該土地未與校地相鄰,且都市計畫為住宅區非學校用地,原定用途既已廢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