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撥用計畫用途興建完成建物,為配合政策需要委託民間經營,應報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90年4月10日台90財字第019319號函
【要旨】
依撥用計畫用途興建完成建物,為配合政策需要委託民間經營,應報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內容】
撥用國有土地後,土地管理機關依原訂計畫用途興建完成建物,嗣因配合政策需要將興辦之事業,委託民間經營,提供經管之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物予受託者使用,倘經各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擬具實施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確為公共服務項目,且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並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執行。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