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原奉行政院專案核准變更編定範圍之高速鐵路工程用地,嗣因修改原核定路權必需增加部分用地,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

原奉行政院專案核准變更編定範圍之高速鐵路工程用地,嗣因修改原核定路權必需增加部分用地,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1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5號函 
【要旨】
原奉行政院專案核准變更編定範圍之高速鐵路工程用地,嗣因修改原核定路權必需增加部分用地,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
【內容】
一、略。
二、查本部營建署上開函略以:「如其增加之用地,屬高速鐵路路線工程所需之線狀開發用地,則符合本署8621386營署綜字第50473號函之意旨,其用地變更編定,得免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至擬修改原核定路權增加部分用地,是否確為行政院原核定範圍之內容,宜先查明。」,次查有關高速鐵路工程用地變更編定事宜,前奉行政院8528日台(85)內地字第8502007號函復交通部略以:「復經貴部號函補充說明略以『首揭工程路線全長約345公里,案經本部以號函報奉行政院號函准予核定,並據以辦理路線工程細部設計,而後劃設工程用地路權範圍並授權本部權責單位核定在案,。」三、本案既係本院81625日台81交字第21936號函核定之工程路線與貴部劃設核定之工程用地路權範圍,其使用非都市土地部分,准予辦理變更編定。惟確實變更編定範圍應由貴部依路線路權範圍辦理。」綜此,本案工程用地路權範圍變更,如報經交通部核定,且所增加之用地屬線狀開發用地者,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免再報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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