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原奉行政院專案核准變更編定範圍之高速鐵路工程用地,嗣因修改原核定路權必需增加部分用地,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

奉准撥用之放領公地,其所繳地價比照本部民國76727日台76內地字第523018號函示辦理退還放領地價;其他未經撥用之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8121日台(88)內中地第字8890944號函 
【要旨】
奉准撥用之放領公地,其所繳地價比照本部民國76727日台76內地字第523018號函示辦理退還放領地價;其他未經撥用之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容】
一、略。
二、查撥用係公權力之行使,現行法令尚無放領公地已繳清地價,不得撥用之規定,且經依法撥用後,依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該繳清放領地價之事實尚不得據為撤銷撥用之依據。又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案土地承領人已繳清地價,惟既未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開民法規定,自仍屬公地,經需地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完成撥用程序,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4031號判決(已著成判例),乃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該土地原使用人之權利因與此不能併存,遂歸於消滅。準此,本案土地既經奉准撥用,該土地之放領關係歸於消滅,。是以本案如經 貴府查明無得撤銷放領情事,本部同意貴府乙案所擬意見,已奉准撥用之放領土地,其所繳地價比照本部民國76727日台76內地字第523018號函示辦理退還放領地價;其他未經撥用之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其承領土地因重劃與國有土地合併分配為國有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準此,倘貴府查明上開國有土地上之原承領人承領權仍屬存續並確定承領位置後,俟承領人之繼承人辦竣繼承承領後,逕由該重劃後國有土地依法辦理分割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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