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親屬居住者不受1處限制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親屬居住者不受1處限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之限制,應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受面積之限制,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訂有明文。至於與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目前則無1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前經本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核示在案。(財政部81/11/26台財稅第810522704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