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親屬居住者不受1處限制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親屬居住者不受1處限制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親屬居住者不受1處限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之限制,應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受面積之限制,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訂有明文。至於與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目前則無1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前經本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核示在案。(財政部81/11/26台財稅第8105227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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