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亦有土地,並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係指夫妻均有土地,並分開設籍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規定,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至夫妻如均設籍同地,而妻(或夫)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惟依上項規定妻(或夫)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土地之面積,仍應以不超過同法第17條規定之限制者為限。(財政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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