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之涵義

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之涵義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之涵義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指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成立「債權契約」移轉重購之土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言。至於該再移轉之重購土地,依同法第51條規定辦理查欠時,其對象應僅限於該項土地之欠稅,不包括原出售土地所應追繳之土地增值稅款。(財政部94/09/15台財稅字第094045615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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