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原退還稅款免加計利息並按補徵方式辦理
釋示函令標題
追繳原退還稅款免加計利息並按補徵方式辦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土地稅法第37條對於追繳原退還稅款,既未規定加計利息,自不得另加計利息追繳。三、上項追繳稅款,准按補徵稅款方式辦理。此項補徵稅款可在稅單上註明其係補徵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俾使納稅義務人有所瞭解。其稅款應列為補徵年度之稅收,稅款之分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令有關規定辦理;如納稅義務人拒不繳納時,應移送法院就其財產為強制執行。如重購土地業已出售,當可就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財產為執行。(財政部69/05/16台財稅第339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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