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房屋移轉重行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免附建物文件
釋示函令標題
老舊房屋移轉重行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免附建物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老舊房屋,其基地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已附有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嗣因土地移轉須重行申請適用該稅率時,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以資便民。說明:二、貴省議會議員建議:「請免除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備建物登記之規定」一案,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並未規定其地上建物必須辦理建物登記,惟申請程序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辦理。為簡政便民計,凡於該細則77年4月29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建築,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老舊房屋,因土地移轉後須重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稽徵機關對建物基地之認定,可由前業主申請適用該稅率時所檢附之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予以查核,不必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另行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財政部79/02/01台財稅第7804447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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