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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