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改課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改課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共有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共有人無法提示分管協議者,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人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超出部分再按其他共有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29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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