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函標題:
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函內容: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34條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尚有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上述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5/01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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