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地下停車場部分供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對外收費其土地如何課徵釋疑
釋函標題:
國宅地下停車場部分供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對外收費其土地如何課徵釋疑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國民住宅之法定地下停車空間,其登記為地上區分所有權主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如由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收費開放供訪客停放,其收益依規定歸該國宅共同基金共同使用者,該地下停車場之建物及土地持分,得否免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查有關國宅之地下停車場,對外開放停車,按車收費,依本部66/02/26台財稅第31250號函釋,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該地下停車場既對外收費,其所占持分土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至於共同使用部分之國宅地下停車場,由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收費供訪客停放,該收益並歸該國宅共同基金共同使用者,准由停車位所有權人與國宅管理委員會共同出具切結書載明各類使用情形之面積,按其申報各類使用面積徵免房屋稅,並就其自用部分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至如未能提供上述各類使用情形面積之切結書時,因其仍有出租收益事實,其地下停車場之建物及土地持分部分之課稅,仍請依規定辦理。(財政部89/06/16台財稅第0890453933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