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土地交換各級政府換出公有土地仍可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公私有土地交換各級政府換出公有土地仍可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交換,各級政府換出之公有土地,仍有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8/09台財稅第8604780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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