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專業諮詢◆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該法條意旨,捐贈之土地應供受贈之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始有免稅規定之適用,前經本部87/08/07台財稅第870557752號函核釋有案。本案財團法人○○煤礦業社會福利基金會受贈○○地號等7筆土地,既經貴處查明原始即供○○礦工醫院使用,迄今並未變更其用途,是其自始未供受贈之該社會福利基金會使用,至為明顯,又准內政部90/04/26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38號函復貴處,該礦工醫院所從事之醫療事業,非社會福利目的事業,因此,本案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至於上開內政部函述「難謂該會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或有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之情事」係屬有無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追補處罰規定之適用問題,與本案得否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無涉,併予說明。(財政部90/09/12台財稅字第09004541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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