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符合自宅用地要件者可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符合自宅用地要件者可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分別共有之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就該部分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按千分之五(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二)稅率計課地價稅。(財政部66/08/03台財稅第351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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