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可改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用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可改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供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者,應准予受理;惟該址嗣後如有營業情事,應核實改課,以杜逃漏。(財政部79/09/18台財稅第7906923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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