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專業諮詢◆社會福利事業於籌備期間受贈土地徵免土地增值稅釋疑

社會福利事業於籌備期間受贈土地徵免土地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社會福利事業於籌備期間受贈土地徵免土地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社會福利事業於籌備期間以籌備處代表人名義受贈之土地,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俟其完成財團法人許可及設立登記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檢齊證件,如經審查符合同法第28條之1規定,再予辦理退稅。(財政部83/05/10台財稅第8302068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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