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受贈土地免稅後經查已被占用多年應補徵稅額
釋示函令標題
基金會受贈土地免稅後經查已被占用多年應補徵稅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受贈○○等3筆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經清查發現其中2筆土地被他人占用供販售飲水營業使用,可否補稅免罰一案。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乃為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編者註: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而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本案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受贈之土地,前經貴局函報,於受贈前已被占用多年,且主管稽徵機關對地上建築物已按使用人數核課房屋稅在案,故捐贈土地時顯然無法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稅規定不合,應補徵原免徵稅額。(財政部87/02/13台財稅第8700576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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