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事件之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在300元以下且執行困難者可不予執行
釋示函令標題
行政執行事件之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在300元以下且執行困難者可不予執行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釋乙份。說明:二、前揭來函謂:「為節省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事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台幣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經本署建請法務部轉陳行政院同意各行政執行處不予執行一案,業經行政院同意照辦。」(財政部90/12/21台財規字第0900070558號函)
附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12/10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
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事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台幣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經本署建請法務部轉陳行政院同意各行政執行處不予執行一案,業經行政院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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