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請求提供遺產土地為擔保之處理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義務人請求提供遺產土地為擔保之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
查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為擔保品申請復查者,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並經查明確無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及其他權利等;且以稽徵機關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登記(編者註:現行規定係以欠稅所屬各級政府為抵押權登記名義人,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為管理機關,且不以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為必要),將權利證書交付稽徵機關保管時,始准予受理。惟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請求提供以遺產土地為擔保申請復查者,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之規定,在繼承人尚未繳清遺產稅前,不能辦理移轉登記,即亦無法以稽徵機關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登記,在目前規定辦法下,稽徵機關即不能受理。此種情形,對於遺產稅額鉅大,而大部分遺產為不動產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為解決此一實際問題,以符便民原則起見,本部經邀請法務部及有關財稅機關商討,獲致結論:「僉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申請提供遺產土地為擔保者,可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價值相當於稅款之遺產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註明該項土地移轉,應以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設定抵押權,同時並函知地政機關,於納稅義務人將該遺產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即以稅捐稽徵機關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登記,將權利證書交付稽徵機關保管」,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即可受理申請復查。(編者註:現行法係於訴願時始有提供擔保之規定)(財政部70/04/22台財稅第33179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