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財務違章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而稅捐機關依舊營業稅法第52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時,該受處分人自難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稅捐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該院55年抗字第428號裁定所持見解,尚稱允洽。(司法行政部56台令民第135號令、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100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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