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可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釋示函令標題
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可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釋示函令內容
清算事務,依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規定情事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茲該公司欠繳稅捐達新臺幣8,229,684元,自可適用「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限制其清算人出境。(財政部74/08/19台財稅第206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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