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公司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說明:二、查公司法第334條及8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以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復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又參照本部68台財稅第34927號函釋,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限。準此,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財政部83/12/02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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