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賣房 免奢侈稅要認定
奢侈稅將於6月1日上路。財政部今天表示,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不滿兩年的房子,所有權人要向國稅局提出證明文件申請認定後,才能免課10%至15%的炒房奢侈稅。
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施行細則」,奢侈稅敲定自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今天將施行細則條文上網。
根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將持有不滿兩年的房屋出售,且賣房後仍只有1間房子,可免課奢侈稅。不過施行細則沒有具體訂出「非自願離職」和「其他非自願因素」的範圍。
賦稅署官員表示,民眾若自認屬非自願因素賣房,應於訂約後30天內向各地國稅局申請認定,國稅局依個案核定後才能免課奢侈稅。財政部日後會將核定的案例公告在政府公報上,成為通案,同類型案件即可比照辦理。
至於攸關建商與地主權利的「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的範圍,施行細則確定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附買回條件的合建分屋和售後退回再賣的房屋和坐落土地,不用課炒房奢侈稅。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11/05/25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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