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已逾申請復查期限不得再行申請復查
釋示函令標題
延期繳納已逾申請復查期限不得再行申請復查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既已依法申請核准延期繳納,如已逾申請復查之期限,自不得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說明:本案納稅義務人既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2項之規定,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對核定應納稅額或補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對應繳稅額確有困難而於納稅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定延期繳納,如已超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之期限,自不得再行申請復查。(財政部67/02/11台財稅第309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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